中新網12月19日電 據臺灣“中央社”報道,臺南地檢署4年前偵辦賄選案,因檢察事務官搞錯電話,監聽和全案無關的潘姓里長,潘姓里長憤而提告求償,一審判處臺南地檢署賠償1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。
  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臺南地檢署2010年偵辦一起市議員賄選案,麥姓檢察事務官配合承辦檢察官到服務處搜索,發現1只黑色公文包內有1部行動電話。
  麥姓檢事官懷疑這部電話是行賄工具,就用這部手機撥打服務處的室內電話,再以便條紙記下顯示的手機號碼。未料麥姓檢事官回到臺南地檢署後,找不到便條紙,便調出服務處室內電話的通話紀錄,以找到手機號碼,向法官聲請監聽。
  但麥姓檢事官忘記這通電話未接通,沒有通話紀錄,且誤認是潘姓里長的手機號碼,持續監聽25天后才發覺有誤;潘姓里長得知後,憤而提告要求賠償160萬元精神撫慰金及登報道歉。
  臺南地方法院判決,臺南地檢署應給付10萬元給潘姓里長。全案可上訴。  (原標題:臺南地檢署辦案搞烏龍 監聽與全案無關里長遭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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